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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:延长疫情期间到期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复运期限
发布时间:2020-03-19浏览次数:22

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疫情影响,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, 3月13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《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),延长在疫情期间到期而无法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。

 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疫情影响,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, 3月13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《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),延长在疫情期间到期而无法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33号)第十条规定:“暂时进出境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,持证人、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,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,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。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、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。 国家重点工程、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,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期的,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。”

  一关于公告的适用范围 对于已经办理过3次延期的暂时进出境货物,由于在疫情期间企业开复工、货物运输等受到影响,导致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无法复运进出境的,收发货人、ATA单证册持证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。 同样也适用于办理过3次以上延期、在疫情期间届满无法复运进出境的国家重点工程、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。

  二关于延期期限 海关将根据收发货人、ATA单证册持证人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,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期限。 提示: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期限应相应延长;ATA单证册超过有效期的,需办理单证册续签等相关手续。

  三关于网上办理延期手续 目前海关已在“互联网+海关”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开通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业务办理功能,打开浏览器输入http://online.customs.gov.cn/,收发货人、ATA单证册持证人可以在线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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